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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连发布《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的提醒函》 强化零售药店“哨点”作用

大连发布《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的提醒函》 强化零售药店“哨点”作用

为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,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在疫情防控中的“哨点”监测预警作用,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发布《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的提醒函》(以下简称《提醒函》),对相关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强调、再部署,要求各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。

《提醒函》明确指出,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,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,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。具体要求涵盖以下几个方面:

一、严格执行进店管控。 药店入口处须设置专人专岗,严格落实“扫码(辽事通健康码、行程卡)、测温、戴口罩”等防控要求。对于体温异常或健康码、行程卡显示异常(如黄码、红码或显示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)的人员,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社区,并劝导其前往发热门诊就诊,不得销售相关药品。

二、加强“四类药品”销售管理。 对退热、止咳、抗病毒、抗生素等“四类药品”的销售,必须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和信息报告制度。购药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药店工作人员须通过“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和预警系统”等指定渠道,如实、准确、完整地登记购药人姓名、身份证号、联系方式、居住地址、所购药品名称及数量等信息,并确保信息及时上传,为疫情流调溯源提供精准数据支撑。

三、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。 药店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,并按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。每日上岗前需进行体温监测并记录,工作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,做好个人防护。店内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,如有发热、咳嗽等可疑症状应立即暂停工作并及时报告。

四、做好店内环境消杀与通风。 药店需每日定时对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,特别是对门把手、收银台、柜台、测温设备等顾客频繁接触区域增加消毒频次。保持店内空气流通,为顾客和员工提供安全的购药及工作环境。

五、规范药品经营行为。 确保所售药品、医疗器械、消毒产品等进货渠道合法、质量安全可靠,严禁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,维护市场秩序稳定。要积极组织货源,保障常规药品和防疫相关药械的市场供应。

六、积极发挥宣传引导作用。 药店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提示和最新防疫政策,主动向顾客宣传科学防疫知识,引导公众做好自我防护,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。

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,将持续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,对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,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需立即对照《提醒函》要求开展自查自纠,查漏补缺,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,共同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,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贡献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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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06:03:33